案情:张甲与张乙系兄弟,父亲丙生前一直与张乙共同生活且父亲丙与张乙一家共同登记在一个户口薄中。父亲丙去世后,张甲对张乙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父亲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张乙赔偿张甲未能耕种土地的损失。
接受被告张乙的委托,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律师出庭,庭审中,我作为被告代理律师进行了答辩,在我们答辩后,原告当庭提出撤诉申请,该争议得到快速解决。
我们的答辩意见如下: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不存在适用继承制度的法律前提和法律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或国家所有,并不属于农民个人所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性排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遗产的可能。
2、设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位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适用继承,那么将导致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享有该项权利,这将与该项权利的立法初衷相违背,此外,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正,也不存在适用继承的现实继承。
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实现的是以户为单位的制度,农户成为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农户个别成员的死亡不影响该农户继续享有该项权利。具体到本案,被告与其父亲及其他家庭成员形成以户为单位的权利主体,其父亲去世并不影响其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综上所述,原告对该诉争土地并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益,原告所有诉请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